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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23 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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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争商标信息

商标标识

商标信息

注册号:第号

类别:第25类

申请日:年7月4日

获准注册日:年9月14日

核定使用商品: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内裤;帽;袜;内衣;围巾;皮带(服饰用)

二、裁判结果

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一审判决(北京知产):驳回马斯寇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北京高院):

1.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行初号行*判决;

2.撤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第号《关于第号“YEEZ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马斯寇特控股公司就第号“YEEZY”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三、裁判理由

商评委裁定:

1.马斯寇特公司请求对“YEEZY”等商标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但不足以证明在先使用的“YEEZY”等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所应有的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程度并具有较高声誉。综合马斯寇特公司在案证据,绝大多数为网络搜索词条打印件,且无相关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发布相关合同及发票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未能全面反映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该公司的“YEEZY”等商标所标识的鞋、服装等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其“YEEZY”等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驰名商标所应有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因此,马斯寇特公司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2.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YEEZY”系KanyeWest先生的别名。

3.在案证据难以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之情形。

一审判决(北京知产):

从马斯寇特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KanyeWest先生作为美国说唱歌手,作品类型主要为嘻哈音乐,无论是专辑封面、各大主流音乐、视频、娱乐门户网站对于KanyeWest先生及其专辑、巡演、排名、获奖等情况的报道,还是百度贴吧、新浪微博、豆瓣等网络平台网友关于KanyeWest先生的讨论、发言,大部分都以"Kanye"或"坎耶-韦斯特"指代KanyeWest先生,部分亦有将其称呼为"侃爷"的情况,几乎没有看到以“YEEZY”指代KanyeWest先生的情形,故上述证据无法得出“YEEZY”作为KanyeWest先生的艺名和昵称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且已经与其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的结论。据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马斯寇特公司主张的在先姓名权。

从马斯寇特公司提交的百度百科、网页报道等在案证据来看,"NikeAirYeezy"等系列鞋款是耐克、阿迪达斯等知名运动鞋品牌推出的高端限量运动鞋款,采取限量发售的销售模式,销售量及发售地均有限制,受众范围较小,且很多证据显示的时间点系在年7月4日即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马斯寇特公司已将“YEEZY”作为商标使用在鞋、服装等商品上并有一定影响,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马斯寇特公司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漏审了其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裁定中对马斯寇特公司所提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了列举,并认定"申请人的其他相关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故马斯寇特公司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程序违法的主张,不予支持。由查明事实可知,诉争商标的原申请人一诺公司现名下有"LETGO""尼斯尚品"等6件商标,尚不足以证明其具有规模性抢注、囤积商标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马斯寇特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诉争商标标志本身并没有任何消极或贬损的含义,马斯寇特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北京高院):

马斯寇特公司主张“YEEZY”在鞋等商品上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判断“YEEZY”标志是否构成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需要满足以下方面的条件:

1.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YEEZY”作为商标使用且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2.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YEEZY”作为未注册商标经过在相关商品上持续宣传、使用具有一定影响。

马斯寇特公司主张的“YEEZY”标志系作为联名款产品的名称或标志出现,其能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需要结合联名款产品的商业模式予以判断。联名款产品通常指不同品牌之间合作的产品,或者某品牌与某知名人士合作的产品,凭借合作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及影响力,能够获得更多的产品受众以拓展消费群体,实现合作双方的共赢。为了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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