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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 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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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刘先生花来万元买了辆油电混动的保时捷越野车,一个月内频出故障。他依据“汽车三包”拟定一份协商协议给4S店,可4S店方认为,“汽车三包”*策的规定是针对消费者购买的家用车辆,刘先生是以公司名义购买的,本身不适用“汽车三包”*策。为此,刘先生拨打温州晚报全媒体新闻热线求助。这几天,记者对此进行了核实。

新买的保时捷

一个月叫了两次救援

刘先生在乐清经营一家企业,去年12月25日,他以企业名义买了一辆保时捷。刘先生提供的购车发票显示,这辆车的型号为保时捷CC插电式越野车,产地为欧洲,卖家为温州市力捷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公司地址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刘先生介绍,这辆车算上保险等各项费用,总共花了来万元。

刘先生的妻子康女士说,新车到手刚一个月,她送孩子去补习班的路上,车身剧烈抖动,变速箱故障灯亮了,后来就叫了救援车送到4S店检修。“而在这之前,这辆车买来第五天就开不动了,叫了救援车,一查是电瓶没电了。”康女士说。

刘先生告诉记者,4S店的维修师傅告诉他,车出问题的原因与变速箱机油不足有关。“我大学学的是汽车设计,毕业后在汽车销售行业干过两年,可以说,我对汽车的结构很熟悉。”刘先生称,他对4S店的原因分析存疑。考虑到新车买来才一个月、行驶里程也仅多公里,刘先生对这辆车已经“不看好”。他写了一份协商协议,其中一条款约定:如果在本协议签订的一年内再次发生类似故障,无论是上述的硬件损坏或者是系统软件故障引起,甲方(买家)有权向乙方(卖家)追诉以年1月26日内出现的故障为依据,新故障是年1月26日内出现的故障的延续,乙方无条件退换车。

“退换”车辆遭拒

企业购车不在“三包”内

对于这份协议,4S店不同意签署。

涉事4S店服务经理苏先生介绍,他们愿意积极服务好刘先生,他们与厂家沟通,车辆的修理都没有问题,只要刘先生愿意授权他们检修,目前刘先生拿回了车钥匙,检修工作无法进行。对于刘先生提出的“退换条款”,苏经理解释,他们公司的法务有不同意见,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中的确有更换或退货的条款,但这是针对消费者个人购买的家用车辆,刘先生的车是以公司名义购买的,本身不适用“汽车三包”规定。

刘先生则称,即使是企业名义买的车,也应享受退换条款,而且新车遇到这么多问题,4S店接下里的检查还要打开变速箱油底壳,这总要给他一个合理的保障。

经协商,刘先生提出一个新方案,他建议双方共同委托一家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由这家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调查清楚这辆保时捷是否已经达到退换标准,如果达到了,那他坚决要求退换;如果达不到,只要4S店把车修好,他不会要求其他补偿条件。苏经理表示,他们会向公司请示能否同意这一方案,尽快给刘先生答复。

2月25日,刘先生与苏经理再次面谈,就检验范围到底是变速箱还是整车,以及鉴定结果后是否还要走司法程序等问题,展开进一步协商,但双方尚未签署协商协议。

律师说法企业购车适用《产品质量法》建议进行质量检测与鉴定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迦金律师事务所刘恋律师: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为“汽车三包法”)相关规定,“汽车三包法”规定适用的对象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的家用汽车。

但从立法本意上来看,不应仅因刘先生是以企业名义购车,就降低质保要求。企业名义购车产生的车辆质量问题等纠纷,可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并可相应参考适用“汽车三包法”的具体条款。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双方可以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及技术人员对涉案车辆进行质量问题的检测与鉴定,若从检测及鉴定结果中可见涉案车辆确实存在多次维修或无法修复等质量问题的,则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具有法定解除事由,4S店未能向刘先生交付合格车辆,致使刘先生未能正常使用涉案车辆,刘先生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4S店应当向刘先生退还全部购车款项及其他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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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叶雄伟文/摄

编辑:叶琳校对:麻笑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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