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力支持我市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决策部署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十二条意见”,现就积极发挥我市有关部门单位的法治保障职能,推动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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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办公室要成立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统筹把握疫情防控与民生保障、复工复产的关系,坚持分级分类管控,坚决防止过度管控和随意管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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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对利用疫情扰乱市场秩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快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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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分类管理,对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政府复工政策规定的企业复工复产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协同配合,优先保障生产急需物资车辆顺利通行。对未经政府同意阻断道路等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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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优化办案方式方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妥善办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的涉嫌涉税、骗取贷款等刑事案件;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的房屋租赁、金融借款、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申请监督案件,依法审慎提出监督意见,积极引导各方协商解决争议;加强检察环节助企服务,开通移动检务平台等“一站式”服务通道,加强涉企法治宣传,推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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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对因疫情影响产生的企业劳资纠纷要依法妥善审理,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处理;对因疫情影响产生的合同履行、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要综合考虑不可抗力等因素妥善处置;对因疫情影响产生的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企业,人民法院要积极协调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通过分期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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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司法行政服务保障力度,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法治宣传,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各类法律问题,加强法律和政策研究解读。组织律师积极为各级党委政府防控疫情提供法律服务,参与企业金融风险和经营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组织律师公益服务团,提出针对性法律指引,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组织公证机构为受疫情影响可能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国内贸易经济合同的企业,免费依法办理涉疫不可抗力事实类证明公证、涉疫证据保全保管公证,帮助企业依法维权。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排查疫情防控期间涉企各类矛盾纠纷线索,大力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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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监测研判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制订市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推动落实,指导协调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复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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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用工招聘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外企业员工回温的管控措施和交通保障工作;落实人力社保领域的企业减负政策;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引导企业员工理性维权,及时依法处置各类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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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组织协调和服务,指导各项目在建工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帮助建设行业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问题,指导企业避免合同纠纷、劳资纠纷,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落实建设领域惠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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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涉及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监管、价格、知识产权、登记注册等方面的疑问或困难,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来源:温州发布
资料:市司法局
编辑/版式:屠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