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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2 10:03:00

南通四人被告非法采砂:40万吨获利近45万元


南通四人为牟取暴利,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采砂船在长江流域进行采砂,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采砂近40万吨,非法获利近45万元。


据了解,自2011年11月7日至12月27日,四名被告人在没有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砂39.27万吨,造成国家资源费损失达78.5万元,其中非法获利44.99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下旬,被告人夏新华、范忠联系采砂船至南通新开闸外23号浮水域进行采砂作业,遭被告人马永、*亚冲阻拦。后双方磋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马永、*亚冲、夏新华、范忠共同组织采砂船进行采砂牟利。四名被告人各自分工,由夏新华、范忠事先联系好买主,根据买主的运砂船需求组织采砂船采砂,开采出来的江砂就地销售,同时按照销售金额的25%向采砂船船主收取保护费。


法院委托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四名被告人的采砂行为,破坏了附近江砂矿床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因采砂船在长江水道中无规律移动,严重影响了过往船只的航运安全。


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组织他人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四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积极谋划采砂活动,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或是疏通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或是组织调度采砂船、运砂船,进行生产管理等,事后又共同参与分赃,均应认定为主犯。考虑到四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亚冲、夏新华具有立功表现,范忠犯罪作用略小于其他主犯,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长江流域尤其是长江干流非法采砂,不仅极大干扰船舶安全通行,威胁航道安全,还直接影响沿江水利防洪设施的功能发挥,甚至造成安全隐患和威胁,而过去,仅仅依靠行*执法处罚,难以有效震慑犯罪。法院以刑事司法手段惩治非法采砂行为,对打击此类犯罪,保护长江航运安全、保护长江流域自然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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