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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知识产权纠纷需要充分考量和尊重历史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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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摘要

案名

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审理知识产权纠纷需要充分考量和尊重历史成因等多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公平合理解决纠纷

案号

一审:()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关联文书)

二审:()民三终字第3号(参评文书)

案由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宋晓明、审判员夏君丽、审判员周翔、审判员钱小红、代理审判员佟 姝

书记员

张博、曹佳音

承办法官

简介

佟姝,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裁判要旨

1.包装装潢具有显著识别特征,并使用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之上,是与包装装潢有关的商业标识性权益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时,应对“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之间的关系作出正确理解,即二者具有互为表里、不可割裂的关系。只有使用了特有包装装潢的商品,才能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评述的对象。相反,抽象的商品名称,或无确定内涵的商品概念,脱离于包装装潢所依附的具体商品,缺乏可供评价的实际使用行为,不具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评价的意义。

2.注册商标制度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保护制度虽然均属于对商业标识性权益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但二者的权利来源和保护条件有所不同。注册商标与包装装潢可以各自发挥其独立的识别作用,并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3.在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既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诚实劳动,也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裁判结果

一、加多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立即销毁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包装装潢的库存侵权产品;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告、视频广告和平面媒体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

二、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元。

三、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续七天在《南方日报》第一版、《广州日报》第一版、网址为
  宋晓明

审 判 员
  夏君丽

审 判 员
  周 翔

审 判 员
  钱小红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博

书 记 员
  曹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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