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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对情侣住酒店在房内亲热竟遭偷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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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我明明看见了,而且还看见那是一只苹果手机,怎么说没这事呢?”昨日,读者李先生致电称前不久自己和女友在市区泰安大厦的锐思特连锁酒店住宿时,发现有人将手机从窗口伸进来偷拍,但他向酒店方反映后,酒店方却坚持称没有这种事。


  李先生称,当天他为此事报了警,而他看过监控画面,发现少了1分22秒的画面。


  投诉


  酒店房内亲热遭偷拍


  6月11日晚,李先生与女友一起入住该酒店,房间靠走廊的墙上有一个小窗户,窗户只能打开5厘米。因为室内比较闷,李先生打开了这个窗户透气。


  据李先生说,6月12日上午9点左右,他与女友在房内亲热时,突然发现从窗口伸进来一只手机偷拍,他呵斥了一声,对方就跑了。事后,他立刻向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反映,但工作人员回复称监控画面没有拍到任何偷拍者。


  由于认为酒店方面有所隐瞒,李先生随即报了警。据李先生说,警方赶到后调取了监控视频,发现在他看到有人偷拍的时间段里,监控画面拍摄到一个黑衣男子在他房间外的走廊走动过,而走动之前的监控画面少了1分22秒。


  “我怀疑是酒店发现拍到了偷拍者,又怕惹麻烦,所以就删掉了这1分22秒。”李先生说。


  李先生说,就这事,他希望酒店方作出三点表态:一是书面承诺,若日后有偷拍视频流出,酒店方要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消失的1分22秒,酒店方要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三是酒店方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


  回应


  没有证据显示有偷拍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了该酒店相关负责人莫女士。莫女士说,李先生反映的在酒店住宿期间遭人偷拍的事情根本没有发生。


  莫女士表示,该酒店安装的是一种动态监控系统,如果画面中没有人走动,画面就不会继续录制。画面中拍到的黑衣男子是住在李先生隔壁房间的客人,酒店方也向该名客人求证过,他当时是因为房间内信号不好而到走廊打电话的,在李先生反映有人偷拍的时间段里,该男子一直在走廊中通话,画面中并没有缺失1分22秒视频的情况。


  而且,莫女士表示,小窗户距离地面至少有1.5米,且开口只能打开5厘米,她也让酒店工作人员尝试过,手是很难伸进去的。


  最后,莫女士表示,酒店方面也在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如果调查发现真有偷拍情况发生,酒店方面是绝不会推卸责任的。


  随后,记者联系到当天接警的鹿城区公安分局洪殿派出所,民警表示已就监控画面进行调查,目前还未发现有人偷拍的情况。


  说法


  酒店应保障住客安全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微微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结合本案,住客在入住酒店的那一刻起,与酒店之间就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酒店有义务保证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中人身权就包括隐私权,即酒店方要保证客人在客房内的活动不受监视和窥视,不被摄影和录像,不被他人骚扰等隐私安全。为客人提供的客房作为客人的私有空间,理应具有安全和私密性,不容他人非法侵犯。


  因此,酒店方是否要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一是李先生和女友在酒店客房内被人偷拍是否确实存在,二是酒店方是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偷拍事实确实存在,酒店方应以其过错程度大小来承担相应责任。再者,本案存在非酒店方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酒店所承担的也仅是补充责任。鉴于住客自身也没有尽到关闭窗户的注意事项,存在过错,也能减轻酒店方的责任。

来源:温州晚报记者陈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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