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寇特控股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京73行初号
二审案号
()京行终号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亓蕾审判员闻汉东审判员王晓颖
书记员
何雅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斯寇特控股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伍德兰希尔斯,文图拉大道第号室。法定代表人:坎耶·韦斯特,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娟,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第三人:厦门椰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路号之二。法定代表人:*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爱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裁判结果驳回马斯寇特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行初号行*判决;
二、撤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第号《关于第号"YEEZ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马斯寇特控股公司就第号"YEEZY"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裁判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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