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
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本月起实施,该实施意见指出公安、教育部门不得将商业、办公类项目作为办理户籍、学生入学等手续的依据。
该意见适用于市区行*区域范围内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在商业、办公类项目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允许分割销售(转让)的,可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割销售(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明确的或约定不可分割销售(转让)的,只能整体销售(转让),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也不得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分割和销售。除规定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项目外,住建、国土部门不得对商业、办公类项目进行分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不动产登记。
对该意见规定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时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其广告宣传、楼书中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对含有住宅性质名称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地名管理部门不予地名登记,住建(房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详细情况,并将此情况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
商业、办公类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土部门许可的用途建设、登记,建设开发单位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综合执法、国土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什么是类住宅?
“类住宅”是指开发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将依法批准的商业建设用地通过住宅化的设计和营销推广对外销售的产品,业内通常将其称为“商改住”。
可以特指除了住宅、办公楼之外的有居住功能的边缘类产品,包括酒店式公寓、服务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LOFT、SOHO公寓等。
类住宅的优势?
其实不止“”*策,年年底,上海出台的“11·28”新*同样对普通住宅类房产和类住宅的销量产生影响。
就在新*实施的半月间,公寓式酒店和公寓式办公楼交易量销售火热。既然类住宅销量如此之好,那肯定有其优势在其中。
1类住宅置业门槛比较低
统计显示,年以来70平方米住宅的套均总价已经持续高于酒店式公寓。年1-7月,两者价差达万元,相当于一套刚需商品住宅的价格,而同期类住宅套均总价,占小户型住宅总价的60%。
2*策支持
原先,水电煤使用成本高是类住宅的短板,但在今年5月住建部提出“对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的商业用房项目,为了降低租户的使用成本,用水、用电、用气的价格按照居民的标准执行”的*策支持,这就表明类住宅的生活成本与纯住宅小区的生活成本差别并不大。
3无限购措施
理财师表示,在一些城市购买普通的商品房是有限购措施的,如果已经有了一套房,那要购第二套房就不那么容易,但一些类住宅就不受限购约束。
类住宅的缺点?
任何一样东西都是有两面性的,类住宅当然也有缺点。
1使用年限短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70年,而类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通常只有40或50年。另外,目前在售的不少类住宅土地使用证大多是在多年前取得的,因此不少项目的实际使用年限可能会更少一些。
2贷款限制
类住宅贷款是不能使用公积金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能超过10年,且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3落户问题
购买类住宅一般是不能迁入户口的,也不能办理居住证。
综合上述的优缺点来看,理财师表示,对于一些资金有限,但急于买房的购房者而言,类住宅是个不错的过渡性选择。但如果想要通过购房让孩子就近入学,那类住宅就不合适了。
同时,作为投资,类住宅的回报率也较为可观,尤其是酒店式公寓等,能达6%左右。如果资金不够,也可以直接配置市场上一些实体类投资的项目及产品,间接投资房产,还可取得更高的收益率。
不过,类住宅不可盲目购买,一定要实地考察,选择好的物管和开发商,同时还要看类住宅所在区域的发展前景等,让自己的钱花得更值。
温市规〔〕5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经市*府同意,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区行*区域范围内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
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除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应予以严格遵守,各相关审批部门予以落实把关。“坡地村镇”试点类项目不适用本条规定。
(一)商业、办公类项目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设置公共的出入通道,不得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物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特点。
(二)商业、办公类项目应按层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和茶水间,确需为特定部分设置专用的卫生间或茶水间的,该特定部分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楼层建筑面积的40%。适用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其三层以上(不含第三层)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旅馆类项目和*府投资的拆迁安置商业、办公项目不适用本款规定。
(三)商业、办公类项目除集中设置的厨房和供热设备间外,不得另行设置厨房,不得设计、安装其他管道燃气设施。
三、住建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施工、不按规定监理等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划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综合执法部门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规设置燃气管道的商业、办公类项目,燃气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商业、办公类项目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允许分割销售(转让)的,可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割销售(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明确的或约定不可分割销售(转让)的,只能整体销售(转让),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也不得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分割和销售。
除本条规定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项目外,住建、国土部门不得对商业、办公类项目进行分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不动产登记。
五、对本意见规定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时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其广告宣传、楼书中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对含有住宅性质名称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地名管理部门不予地名登记,住建(房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详细情况,并将此情况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办公类项目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应予以协助。对于广告宣传的房屋使用功能与其取得行*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对违规代理商办类房屋销售或者虚假宣传商办类房屋居住用途的中介机构,应依法予以查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本实施意见依法受到处理的处罚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六、公安、教育部门不得将商业、办公类项目作为办理户籍、学生入学等手续的依据。
七、商业、办公类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土部门许可的用途建设、登记,建设开发单位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综合执法、国土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意见发布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业、办公类项目,根据下列情况处置。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的,商业、办公类项目视为可分割销售,旅馆类建筑不得分割销售。
九、本意见自年8月1日起实施。
温州市规划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年8月1日
本文综合温州晚报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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