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晚报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深圳商报评论副市长肖像权不是遮羞布 [复制链接]

1#

深圳商报评论:副市长“肖像权”不是“遮羞布”


允许对其他人员进行拍摄取证,却不允许对自己拍照,称自己有“肖像权”。我看有关部门得好好地给他上一堂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法律课,也得好好查查他在该起矿难中到底有无失职、渎职的行为。



    叶祝颐


允许对其他人员进行拍摄取证,却不允许对自己拍照,称自己有“肖像权”。7月18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霸道作风令十分不解。


这位副市长在对矿难报道中,主张自己有“肖像权”要删除相片,跟某位领导在接受采访时声称,为什么官员财产要公开而群众的财产不公开的说法,一样荒唐。公众人物尤其是官员,其隐私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肖像权也要受到相应的限制,肖像权不是拒绝舆论监督的“遮羞布”。


在新闻报道中,对于肖像权的使用却是有特殊的规范。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操作来看,为了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为了司法活动的需要、为了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需要等,未经本人同意而在新闻报道中擅自使用了肖像权人的肖像一般不认定为是对肖像权的侵害。当然,肖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时,肖像必须是新闻报道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为新闻报道服务的,符合这样的要求才不算侵权。


对于公众人物尤其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来说,为了防止官员滥用公共权力危害公共利益,就必须对官员进行最广泛的监督,官员的隐私权、肖像权都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一个官员与他人偷情,即便是为普通公民所拍摄,也不存在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问题。而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了公众人物的肖像,往往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世界各国的媒体和法学者均认为有些属于个人隐私的事实发生在平民百姓身上不能报道,而发生在公众人物身上却可以报道。例如,2003年巴黎一家法院作出判决,宣布当年追逐戴安娜王妃拍照的三名“狗仔队”摄影师无罪,认为摄影师并没有侵犯他们的隐私权。


回到事件本身。拍摄到该副市长的肖像,是在采访一起矿难途中。当时与*府工作人员一起前往煤矿,途中意外遭遇障碍,车辆无法通过,拿出相机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拍照留证,从而拍摄到副市长的肖像。这种行为完全属于新闻报道中的“合理使用”肖像,作为分管煤矿安全的副市长本身就在该新闻现场,副市长作为官员也应当受到舆论监督,他以“肖像权”来要求删除相片,完全不能成立。


当然,公众人物包括官员在内,并非没有肖像权。比如,拍摄他的肖像不是为了进行新闻报道或者监督,而是从事商业活动,或者有意丑化他的形象,或者他在个人隐秘场所从事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时被拍摄。但是,拍摄时并非属于上述情形,而该副市长抬出“肖像权”,恐怕就想用它来当“遮羞布”而拒绝舆论监督。我看有关部门得好好地给他上一堂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法律课,也得好好查查他在该起矿难中到底有无失职、渎职的行为。


延伸阅读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